2007年8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后悔将孩子送养能否要求解除送养协议?
潘家永

  沈女士问:
  我婚后于1999年生了个女孩,2001年丈夫因病去世,由于生活十分困难,我就把孩子送养给了江某,并签订有送养协议。最近,我的经济条件好转,且非常想念孩子,很后悔自己当初的送养行为。请问,我怎样可以要回孩子?

  本报释疑:根据《收养法》第26条的规定,送养人若想要解除收养协议、接回被自己送养的孩子,有以下两种方式:一种是协议解除,即同收养人协商,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;二是法定解除,即协商不成的时候,看收养人是否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,是否有虐待、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。如果存在这种符合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,送养人就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。
  如果你同江某之间协商不成,又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,那么收养协议就不能解除。如果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,而江某又不同意解除,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另外,如果不是基于养父母虐待、遗弃养子女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,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。(潘家永)